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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自治区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自治区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新财库〔2025〕11号
2025-03-01

自治区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2025年3月,自治区公开发布《关于自治区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财库〔2025〕11号),通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25年1月1日起至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该项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降低广告业和娱乐业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经营主体轻装前行,推动广告业、娱乐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增强经济活力的重要作用。

一是可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将直接减少广告业、娱乐业等文化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尤其是有助于提升中小微企业和新兴文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二是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的政策自 2019年实施以来已延续执行了6年,此次提出政策继续执行至2027年底,增强了政策的连续性,可以稳定市场预期,为文化企业提供了稳定的政策环境,减少短期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便于企业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是可增强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文化领域。对于广告、影视等领域,有助于稳定产业链就业岗位,带动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不仅是短期纾困手段,更是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文化强国”目标的长期制度安排,既能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能实现文化繁荣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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